於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兒童─第二個去處的可能
國立東華大學 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 臨床組 詹心如
「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
姊妹兄弟很和氣,父母都慈祥;
雖然沒有好花園,春蘭秋桂常飄香;
雖然沒有大廳堂,冬天溫暖夏天涼。
可愛的家庭呀,
我不能離開你,你的恩惠比天長。」
壹、
前言
我的家庭真可愛是一首耳熟能詳的童謠,描述一個家庭美好的組成,家庭成員之間彼此相愛,輕輕哼上幾個音節,人們就隨之笑顏逐開,彷彿在腦海中都浮現出自己最可愛的家。
然而殘忍的是在現今的社會中,家庭暴力的情境越來越常發生,內政部統計處(民102)數據統計101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11萬5,203件,較100年增加1萬888件或10.4%,其中按類型別分以兒少保護案件增加5,613件最多。近年來在社會上也不乏是受虐兒童的相關新聞,蘋果日報(民99)曾報導十二歲的台中巿男童「小威」,坐在輪椅上、在醫院裡過他生平第一次生日;他左小腿傷口潰爛、表皮壞死,但不是生病、是被生父打爛,且已是被第二度發現受虐,社工將待他傷勢好轉出院後,將安置在寄養家庭、不再讓他回到施暴的父親身邊。人們常說,家是永遠的避風港,但是對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受虐兒童,在大環境之下如何找出另外一個生命港口。
貳、
文獻回顧
一、相關法律
台灣於民國八十七年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定義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第三條樹立該法所定之家庭成員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四部分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公布,正式宣告阻斷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關家庭暴力及兒童虐待議題法條整理如下
第二條: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五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十七項行為,本文僅摘取與家庭暴力及兒童虐待相關行文,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二、兒童虐待
在不同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兒童虐待的定義多有些許差異,綜合而言,父母、其他具有照顧責任人,重複、持續對18歲以下兒童施予身體、精神、性虐待及兒童疏忽。身體虐待是持續性地對兒童身體加諸非意外的傷害,容易由外觀發現,雖外傷只是暫時的,但心理恢復困難;性虐待為加害者以兒童為性刺激的對象,發生與兒童有任何性接觸的行為;兒童疏忽則是持續性的不能給予孩子必須的照顧和保護;精神虐待是不能給予兒童溫暖、關注、督導及正常的生活經驗。並且以責罵、輕視、嘲笑、拒絕或持續性的差別待遇,對兒童施以不人道、不合理的待遇,導致兒童智能、情緒、心理方面明顯的傷害。(黃惠玲、郭明珠、王文秀,民83;齊藤 學,民89)
三、
家庭暴力之代間傳遞
從過去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身處在家庭暴力之下的受虐子女,不論目睹家庭暴力或是受虐本身,皆會對兒童造成影響,從文獻我們可以看到,在成年之後也受虐子女也會成為了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沈瓊桃,民94;王秀美與范幸玲,民101;McRae,1998;Gelles與Cornell,1983;Siegel、Welsh與Senna,2002),除了家庭外,孫頌賢與李宜玫(民98)針對大學生,以測驗檢測原生家庭暴力經驗與依戀系統對大學生約會暴力行為的預測比較,其結果顯示家庭暴力對施加約會暴力具有直接效果的預測,顯示此暴力代間傳遞模式的確存在。
代間傳遞可以回歸到Bandura(1977)的社會學習理論,探討個人的認知、行為與環境因素三者及其交互作用對人類行為的影響,其基本觀點為觀察學習、交互決定、自我調節、自我效能論,就Bandura的觀察學習來說,Bandura認為,人是從後天學習行為的,可以透過直接經驗或是間接經驗所習得,直接經驗為個人直接透過體驗而獲得學習,間接經驗則透過觀察是示範者或行為者去模仿學習。在保持階段,雖然示範者/行為者不再出現,但是個人會在記憶中保持,強化之後成為個人行為。孫頌賢與李宜玫(民98)解釋因為暴力行為乃是一種生活型態,個人可能會因為學習父母的暴力行為,從間接經驗中模仿習得。
家庭暴力如會透過學習機制一再的傳承下去,且近年台灣新生兒的人數銳減,但家庭暴力中的兒虐通報卻大幅上升,可以見得,預防與治療皆是在此議題下的重要環節,故若在臨床表徵上的敏銳與觀察變成為了我們在通報或是照護上的重要判斷。
由Kempt等人(1985)最早提出「受虐兒童症候群」Battered-Child Syndrome的名詞,其概念為在臨床上兒童受到容易導致永久性傷害或死亡的身體虐待,
紀琍琍、紀櫻珍與吳振龍(民96)對於Laposata ME與Laposata M(2005)在臨床病例回顧認為評估受虐兒童需要對於出血、瘀青或流血有透徹的分析,整理受虐兒症候群的臨床表徵如下。
一、 三分之二發生在三歲以下,三分之一發生在六個月以下。
二、 營養不良、體重過輕、全身健康狀況不佳。
三、 社經階層較低,生長環境擁擠。
四、 施暴者可能為父母、兄姐、或鄰居。
五、 需懷疑的狀況:
(一)
不同時間發生的多處骨折。
(二)
伴隨不同部位的瘀青和裂傷。
(三)
有硬腦膜下血腫或胸腹部內臟的創傷。
(四)
一歲以內的骨折,特別是家長無法描述受傷史。
(五)
扭轉造成的骨折;骨折線呈長螺旋狀。
(六)
延遲送醫。
(七)
家長態度異常或有爭吵,拒絕回答問題等。
同篇文獻中提到,施虐者愈能接近受虐兒童的父母佔首位,其他還包括照顧者、同居人、親戚等(紀琍琍等人,民96)。現今台灣社會中,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民102)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者身份報表中也可看到此趨勢。
年別
|
父母
(養父母)
|
照顧者
|
親戚
|
機構
|
同居者
|
其他
(含不詳)
|
合計
|
93年
|
5321
|
494
|
303
|
6
|
197
|
656
|
6977
|
94年
|
6690
|
764
|
478
|
11
|
413
|
672
|
9028
|
95年
|
7437
|
639
|
474
|
4
|
238
|
593
|
9385
|
96年
|
9842
|
665
|
667
|
29
|
340
|
956
|
12499
|
97年
|
10054
|
714
|
782
|
22
|
304
|
1201
|
13077
|
98年
|
9861
|
753
|
713
|
36
|
307
|
1346
|
13016
|
99年
|
13300
|
915
|
991
|
53
|
441
|
2113
|
17813
|
100年
|
12618
|
1054
|
1129
|
118
|
563
|
2155
|
17637
|
101年
|
13854
|
1028
|
1086
|
85
|
416
|
2978
|
1944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民102),兒童及少年
保護案件-施虐者身分 |
|||||||
在臨床上則是需要相關工具供給專業人員使用,現今常用的CAP量表,於黃惠玲、張永源、莊勝發、蔡志浩、王興耀於民國九十一年針對低收入家庭與兒童虐待研究中,將Milner所編製之兒童虐待傾向評量表 (The Child Abuse Potential Inventory,簡稱CAP)進行翻譯編制,完成CAP之中文版。CAP用於篩檢有身體虐待的個案,共160題,以同意或不同意方式作答。
輔以由社工員晤談評分之兒童虐待傾向晤談問卷,可對初步篩選有高虐待傾向之家庭。
年別
|
缺乏
親職教育
|
婚姻失調
|
貧窮
|
失業
|
酗酒
藥物濫用
|
精神疾病
|
人格違常
|
迷信
|
童年
受虐經驗
|
其他
|
93年
|
2994
|
1819
|
796
|
709
|
1125
|
333
|
228
|
40
|
156
|
673
|
94年
|
4083
|
2526
|
976
|
792
|
1384
|
507
|
241
|
57
|
110
|
785
|
95年
|
4091
|
2274
|
915
|
777
|
1418
|
391
|
155
|
33
|
89
|
1666
|
96年
|
6348
|
2823
|
1229
|
979
|
1743
|
584
|
283
|
31
|
94
|
2614
|
97年
|
5955
|
2802
|
1166
|
902
|
1464
|
576
|
253
|
35
|
134
|
2653
|
98年
|
5669
|
2703
|
1161
|
1104
|
1672
|
584
|
247
|
38
|
129
|
3120
|
99年
|
13144
|
7032
|
3144
|
1835
|
2558
|
1490
|
422
|
110
|
318
|
3109
|
100年
|
14460
|
7035
|
3793
|
1528
|
2890
|
1242
|
480
|
55
|
347
|
2748
|
101年
|
15738
|
7467
|
3383
|
1397
|
2911
|
1389
|
412
|
50
|
318
|
2770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民102),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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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傾向晤談問卷中,其概念包含社會孤立化、對子女不切實際的期望、缺乏為人父母的知識、曾有身體虐待事實、照顧者為滿足之情感需求、不幸的兒童經驗、有毒癮、酗酒或藥物濫用等概念。
於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民102)針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施虐因素也可以看到,缺乏親職教育視導致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主要原因。
為此,在強制親職教育部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九十一、九十七、一零一及一零二條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安排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課程輔導。
參、
通報相關
在台灣世界展望會的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中,我們可以看到「兒童少年保護熱線中心」起始於民國八十四年,受政府委託辦理,提供民眾二十四小時兒童少年保護的通報管道,並於民國八十六年擴大服務,提供遭婚姻暴力的婦女緊急電話服戶,於民國九十年整合為「113」婦幼保護專線。目前工作流程為社工員輪班接線,提供民眾諮詢一般福利或法律問題,如受理為一般案件,24小時內通報案發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處理;如屬保戶緊急案件,則立刻通報案發地警政系統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處理。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另外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陳宜、葉莉莉與馮瑞鶯(民98)提到三級預防之臨床應用,在教育部於民國102年,修正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可以看到,如附圖。
肆、
小結
本文發想原是過去曾閱讀受家暴婦女的因應方式,為此希望針對兒童在面對家庭暴力因應方式進行探討與回顧,但在資料的尋找上,發現大部分的資料則是針對如何幫助孩童逃離家庭暴力的情境,並且介紹通報流程與安置。於此,我明白,當孩子在面對家暴的情境時,其實是沒有多少能力的,於是更不需要討論所謂的因應方式,能夠生存下來便是幸。
作為一個助人工作的學習者,我思考著,如果在最基本的團體之中,連生活都有所困難,我們不難想像孩子連對外發聲的可能都是微乎其微,那到這個地步,我們能夠幫助他們什麼呢?甚至從各資料來看,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彷彿邪惡基因一般,流竄在我們無法看到的地方。儘管我們希望解決的是孩子從出生就在共同生存的法則,對孩子來說那是無堅不摧的鐵律,但我還是希望可以透過我們微薄的一己之力,對這個社會或著說,對這個循環有了阻斷的可能。
回過頭去看我前言所說,我們是不是有可能為這些受虐的孩子找到生命的第二個港口?形成第二個家,雖然可能僅僅只是亡羊補牢,但是有了第二的去處,就有可能將過去的經驗重寫一次,是不是就可以抱有切斷的希望?我隱隱的相信著。
伍、參考資料
Bandura, A. (1977). Social learning theory.
Gelles,R.J.& Cornell,C.p. (1983).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family violence. Toronto:Lexington Books.
Laposata ME, Laposata M. Children with signs of
abuse: when is it not child abuse? Am J Clin Pathol. 2005; 123 Suppl:S119-24.
McRae, S.(1998).
Familial abuse:a
multifaceted problem.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158, 867-868.
Siegel, L. J., Welsh, B. C., &Senna,
J. J.(2002).
Juvenile Delinquency:Theory, practice , and law. New York:Wadsworth Publishing。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民103):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child/
王秀美、范幸玲(民101)從一位家暴受虐兒的經歷分析其家庭, 受虐者人格特質及求助與諮商歷程.
台灣世界展望會(民103):http://www.worldvision.org.tw/work/page1-1.htm
沈瓊桃(民94)。兒童知覺的雙重家庭暴力經驗與其適應行為之相關研究。中華心理衛生學刊, 18(1),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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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珍琬(民101)。親職教育。臺北市:五南圖書。
紀琍琍、紀櫻珍、吳振龍(民93)。兒童虐待及防治。北市醫學雜誌, 4(7), 531-540.
孫頌賢、李宜玫(民98)。暴力的代間傳遞: 原生家庭暴力經驗與依戀系統對大學生約會暴力行為的預測比較。家庭教育與諮商學刊,(7),
23-43
教育部主管法推查詢系統(民103):http://edu.law.moe.gov.tw
陳宜、葉莉莉、馮瑞鶯(2009)。兒童虐待之概念分析 Concept Analysis of Child Abuse. 護理雜誌, 56(4),
71-76.
曾美鳳、陳信昭(民93)。驚魂未定之後—認識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兒童篇)。康復通訊,37,23-29
曾雪蒨(民99年03月27日)。受虐童 12年首度慶生。蘋果日報。取自:http://goo.gl/h3SO7u。
黃惠玲、郭明珠、王文秀(民83)。兒童虐待。台北:心理出版。
齊藤 學(民89)。兒童虐待。台北:國際村。
蘇昭月、陳筱萍、周煌智、吳慈恩、黃志中(民94)。運用敘說探究探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成長歷程與婚姻經驗。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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